村官涉受贿诈骗等一审判14年 二审减至4年半

2013年07月03日02:39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 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原村委主任利钜东,此前因涉嫌构成受贿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被从化市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上诉后,由于二审被认定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且被纠正了诈骗罪的量刑,最终获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半。

  一审被认定构成三宗罪

  利钜东落马前,系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村委主任。同案的利活权则是该村委书记,另一名同案人利锐滔系村委副主任,高瑞麟系该村村委计生干部。

  从化市法院在一审中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利钜东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神岗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等工程中,向工程承包方利某洲索取好处费共计约37万元,因此被认定构成受贿罪。

  此外,在2011年11月期间,利钜东纠合被告人利锐滔、高瑞麟、利活权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在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城到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燎仔队征收土地时,虚构果树197棵,并伪造村民的签名,骗取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果树补偿款共计约98500元。此举让利钜东等人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非法占用农业地罪一项,法院查明,在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3月期间,利钜东在未办理广东省征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黄毅民、利灿祯擅自改变位于从化市鳌头镇岭南村步美自然村经济合作联社约13.8亩农用地的用途用于建厂房。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利钜东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审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宣判后,利钜东等提出上诉。利钜东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定性错误。他虽是村委会主任,但案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工程,他并没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符合村委会主任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对此广州市中院评判认为,经查,案涉污水处理工程和涉生态文明村建设工程中,可以认定利钜东均不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但其余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二审判决,利钜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其余几名上诉人利活权、利锐滔、高瑞麟等,则被认定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原标题:一审14年 二审4年半)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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